农机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身份认定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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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政策

一、农机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农机人员特指那些在省人事厅、农业厅、水利厅以及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之前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以农民身份被我国各地县(市、区)的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大型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层农机服务机构聘用的人员。他们主要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业务管理,并在1997年乡镇“三定”改革中未被录用为农机管理员。上述人员中,那些已经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购买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的人员,将不再享有新政策出台后的待遇。

二、农机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身份认定

各县域的农机、人社以及财政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组建了认定机构,负责对曾在乡镇(公社)任职的老农机人员身份及其实际工作年限(工龄)进行核实认定。认定机构必须首要明确乡镇(公社)内老农机人员曾任职的国有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规模较大的农机站、乡镇农机管理站等基础农机服务机构的设立、撤销情况,以及这些机构停止或减少农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时间,即便它们依旧主要开展此类活动,但集体经营性质已发生转变。乡镇(公社)中老农机工作人员的个体身份和实际工作年限的确认,主要依据的是当时县级人事劳动、计划、农机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录用和聘任相关文件。对于那些缺乏或无法提供正式录用、聘任文件的个体,若确实曾在上述农机机构任职,我们将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查验驾驶证、会议记录、业务档案、荣誉证书、项目课题的署名、考核考勤的记录、领取报酬的相关凭证、工作(合影)照片以及会计档案、其他文书档案等多种途径进行核实并予以认定。仍然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我需要提供五人以上的证明材料,且这些证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其中至少一人需为当时乡镇(公社)的农机管理员或对情况有深入了解的其他乡镇(公社)、村委会(大队)干部;其次,至少一人需为同期原工作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人;最后,至少一人需是与我在原工作单位同期从事同类工作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多人证明除书面证明材料外还要留有录像、录音资料,以备查证。

从个人被聘请或录用之时起,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老农机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直至其离职、被解聘、原单位被撤销或性质发生变更之时结束(以认定机构的认定时间为准)。在计算工作年限时,不将中途离职或离职期间所产生的时间间隔纳入其中。

三、农机人员养老保险解决问题的措施

处理乡镇(公社)退休农机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应主要依靠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采取多样化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各县级(市、区)单位需主动引导并激励这些退休农机人员加入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计划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针对乡镇(公社)的老农机工作人员,根据他们在职的实际工作时长(工龄),我们将采取发放一次性专项补贴或生活补贴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对于乡镇(公社)的农机人员,若其工作年限(工龄)未满五年,将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若工龄不足一年则按一年计算。

(二)生活补助。对于那些在乡镇(公社)从事农机(管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老农机人员,我们将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年限(工龄)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具体来说,补助金额会根据他们从事农机(管理)工作的年限分为三个等级:对于工作5至10年(不含10年)的人员,每月补助100元;工作10至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每月补助200元;而工作15年及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补助300元。年满六十岁(至1日为止)的个体,其生活补助自1日开始发放,之前的时间段将不再进行补发;而对于未达到六十岁的人员,他们将在年满六十岁的下一个月开始,每月进行补助发放。

县(市、区)级财政将承担上述一次性专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资金需求永川行政服务中心,而具体的发放机构、渠道以及操作细则则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决定。对于那些失去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各地政府应运用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克服基本生活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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