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林业与草原管理部门正式发布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通知,并已予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业及草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业与草原管理部门:
现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日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执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作体系,规范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活动,保障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办法中提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指的是林业经营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所拥有的林地经营权益合法地转交给其他主体的过程。
林业经营主体涵盖了农村集体经济体、个体家庭承包者、其他承包形式的相关方,还包括通过林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相应权利的转让接收者。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自愿原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并实行有偿交易,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施加压力或设置障碍,以影响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过程。
严禁擅自变更林地的权属属性及使用功能,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破坏森林资源、树木和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承担着对全国林地经营权流转以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及流转合同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规定,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通常以林地宗地为基本单位,同时,林地上树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在流转过程中一同进行。
第六条 规定,家庭承包方有权自行选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林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并且需向土地发包方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规定,对于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并获取林业产权相关权属证明(包括林权证或林业产权不动产权证)的承包方,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参股或其他途径进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八条 规定邢台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将林地经营权实施承包经营,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民会议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予以公示后,方可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规定,若受让方打算将家庭承包方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次进行流转,必须提前获得承包方的书面批准,并且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备案。
受让方若要将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承包方流转所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次转手,必须事先获得原承包方的书面授权,并且需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存档。
转让方若欲将源自农村集体经济的林地使用权进一步转手,必须提前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书面批准。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流转合同之前,建议先行咨询并掌握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以此减少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若承包方将林地经营权委托给发包方、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流转,相关流转合同必须由承包方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书面委托文件需详细注明受托者的名字或单位、其证件的种类与编号、委托的具体内容、所赋予的权限以及有效期限,且必须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签署或加盖相应印章。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名称、个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住地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林地流转的名称、边界范围、占地面积以及林地宗地代码或不动产单元编号(即林权类权属证书上的编号)等相关信息。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对于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流转费用及其支付手段与支付期限,以及与补偿费相关的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费用和林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
(七)对于是否允许继续进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林权作为抵押进行担保以及建设旨在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工程设施,您持何种意见?
合同到期后,对于固定的生产设备、林业生产的辅助设施以及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指导并激励合同双方采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20-2603),一旦发现合同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规定,若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家庭承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土地流转协议: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工商企业及社会资本若欲通过流转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需向相应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林业与草原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规定所指社会资本,涵盖了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由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以及不属于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指的林地经营权审批流程,系指通过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获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规定,对于工商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获取林地经营权的审批事宜,应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林业和草原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
省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需对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深入研究并明确,制定省级审批权限子项的操作手册,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同时负责指导各地相应地制定审批子项的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规定,对于工商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若通过流转方式获取林地经营权,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项目方案或意向在流转后的林地开发中,需与当地的林业管理规范以及林业长远规划相吻合。
(三)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规定,对于工商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若欲通过流转方式获取林地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必须提交以下必需文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办方需向申请人提供接收申请文件的证明,同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行政许可的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单位需将所属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林权抵押以及担保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林业及草原管理部门需强化对林地经营权的流转监管,积极研究设立林地经营流转管理记录、在线签订流转合同、林权收储机构名单、林业从业者信用记录等配套制度,同时,针对流转双方提出的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查询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设立相关制度,以防范工商企业及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获取林地经营权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强化对流转过程中的监管,尤其是对那些流转面积广、涉及农户众多、由村(组)代为办理的流转项目进行重点监管。此外,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向工商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提供通过流转获取林地经营权的协助,有权收取一定范围内的管理费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该费用专用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其他公益性质的开支。
管理费用的收取规范及支付手段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代表予以批准,并对外进行公布,同时,这些规定不得追溯至之前的时间点。
第二十四条 若林地经营权流转引发争执,相关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帮助。若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有权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亦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的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需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林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执行措施,同时需将所制定的措施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