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技术的迅猛进步使得农业领域中的无人机应用日益广泛。近期,固镇县的一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因购置农业无人机引发了争执,进而将此事诉诸法律途径。
2021年4月,合作社通过他人介绍,以54000元的价格从蚌埠的一家无人机科技公司购得一台农业无人机,目的是用于进行农药喷洒工作。然而,该无人机在交付后频繁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执行作业任务。尽管销售方多次进行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在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后,该合作社于2022年10月将无人机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之间的销售协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舜耕街道办事处,并索回54000元农业无人机购置款,同时索赔10000元损失赔偿。
杨庙法庭为了迅速而妥善地解决这片田野上的争执,立即与涉事双方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该农业无人机系于2021年4月购入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依照《农机三包规定》,其保修期限已满一年。此外,在保修期内,我们对合作社所购的农业无人机均进行了免费的维修服务,且维修后均能正常运作。然而,该农业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坚决主张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我们遭受的损失。承办法官正对双方争执的要点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向合作社进行法律讲解农机产品三包规定,阐明在“三包”期限内,涉案的农业无人机存在一边维修一边继续使用的情况。买受人未能在“三包”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还货款,而在“三包”期结束后,以农业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这种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合作社在购置农业无人机时,由于频繁维修,导致农业植保工作受阻,进而产生了经济损失。杨庙法庭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民众意愿,与无人机科技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该公司同意向合作社赔偿2000元以弥补损失。因此,这起发生在田间地头的农业无人机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向广大消费者警示:选购商品时务必关注“三包”服务期限,一旦在“三包”期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务必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若错过“三包”期限,可能面临法律无法保障权利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检验期限、合理期限或二年期限届满,若买方提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