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的重要准则:规范经营行为,明确许可相关规定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发布2017年第5号命令,随后在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对之进行了修订,出台了2018年第2号命令。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农药销售活动,强化农药销售许可证的监管,依据《农药管理法规》,特此编制本规定。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审查过程、核发手续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中国境内进行农药销售的商家,必须获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的发放受到严格限制,其中省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而对于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依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予以核发。

第五条 规定,农药销售企业的许可管理采用独立证书制度,即每家农药销售企业仅能获得一份农药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管理部门需强化农药经营许可的信息化监管,确保农药经营许可、监管等相关信息能够迅速上传至农业部指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农学、植物保护、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拥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超过五十六学时的培训经历,对农药管理法规有深入了解,精通农药及病虫害防治的学术知识,并能够对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进行有效指导的经营人员。

营业面积需达到三十平方米以上,仓储空间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且必须与其它商品区、生活区域及饮用水源保持足够距离;若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则需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药销售区域。

营业场所及仓储区需配置通风、消防以及预防中毒等必要设施,同时应具备与经营农药品种和类别相匹配的货架、柜台等展示和陈列的设备。

(四)配备有可追溯的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装置,以及一套计算机管理系统,该系统专门用于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和销售情况。

设有商品进货检查、账目登记、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仓储运营、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理、使用说明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范。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掌握农药使用限制的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病虫害防治技能的技术人员,且拥有在农学、植物保护、农药领域两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

销售专柜、仓储区域及其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均须具备显著标识。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子公司或分店同样需遵守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具体要求。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设立的分店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则必须遵守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的指定经营规范。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者需向相应级别的农业行政机构呈交下列文件: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营业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等相关说明资料,以及仓储场所的相应信息,还有这些场所的照片。

(五)需提供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详细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的清单、安全防护措施的具体说明、仓储设施的详细清单,以及相应的照片资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_农资管理条例_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需依据以下几种情形,对材料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未遵循法定格式,应立即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需补充或修正的全部事项;若逾期未告知,则自材料接收之日起视为已受理。

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完备、满足法定规范,或已按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补充修正文件,则将予以接受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农业管理机构需对农药销售许可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实施现场检查或指派下属农业管理部门执行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限期内完成审批流程。若申请符合规定,将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条件,则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原因。

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明确标注编号、经营主体名称、注册地址、营业及仓储地点、业务范围、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若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则需明确标注该分支机构的营业及仓储场所的具体地址等相关信息。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构成规则是:首先加上“农药经许”,接着是相应的省份简称,然后是发证机关的代码,紧接着是经营范围的代码,最后是四位数的顺序号。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在此有效期限内,若农药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发生变动,或是调整了分支机构,亦或是缩减了经营范围,都必须在变动发生后的三十天内,向原许可证颁发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申请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需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处理。若申请符合要求,将重新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若不符合要求,则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原因。

若经营范围涉及限制使用农药或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有变动,须依据本规定重新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一到,若农药经营者打算继续从事农药销售,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九十天内向最初颁发许可证的机构提出续期申请。

申请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需向原发证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农药经营状况的全面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构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或其经营条件不符合农药经营的相关要求,将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旦丢失或受损,需详细阐述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随后应迅速向原颁发机构提出补领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农资管理条例_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_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在其生产区域内部销售自产农药,亦不得将自产农药直接出售给农药销售商。

第二十条 农药销售者需将经营许可证显眼地展示在店铺内农资管理条例,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设立购买和销售记录簿,向客户了解病虫害的发生状况,如有需要,还需亲自勘查病虫害的实际状况。在此基础上,应科学地推荐农药农资管理条例,准确地向客户阐述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规范以及注意事项,确保不误导客户。

农药销售者需向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同时应逐步推行统一的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农药的使用受到限制,严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他农药,销售者必须依法获得农药经营许可。

若企业超出了其业务范围,擅自使用农药,抑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限制使用的农药,此类行为将视同未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规定,农药销售商需在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天内石家庄市神兴小学,将上一季度的农药销售资料提交至农业部指定的农药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途径向发证机构进行备案。

农药经营者若要设立分支机构,需在许可证变更完成后,于三十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备至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需对农药销售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对农药的销售状况进行周期性的调研和记录,同时构建农药销售诚信记录,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第二十四条 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察觉到农药经营者不再满足既定要求,需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若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依旧不符合规定,相关发证机构应予以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发证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农药经营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三是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条件已不再符合要求,五是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同时应主动接受农药销售企业和公众的监督与检视。

第二十七条 农业上级部门需对下级部门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方面的工作实施严格监督,一旦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现象,必须要求其立即纠正;若依法需对其进行处分,则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构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将责令其进行改正;同时,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其进行处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未履行农药经营管理责任,导致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出现违法农药经营活动,进而引发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那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我们发放了经营许可,而对那些符合条件者,却未给予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一旦任何单位和个人察觉到有违法农药经营活动,均有权向农业部门进行举报。农业部门需迅速进行核实和处理,并确保对举报者的信息严格保密。若经核实情况属实,且对生产安全有显著积极作用或有效挽回重大损失,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若农药经营者违反法规进行农药经营活动,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若其行为触犯刑法,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2017年6月1日之前便从事农药销售的个体,需在本规定实施后的一年内,满足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依照相关法规,申请获得农药经营许可。

在实施本规定之前,若已依照相关法规获得农药销售许可,则可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继续进行农药销售活动。然而,若涉及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则必须重新提交农药销售许可申请;若许可证到期后仍需继续销售农药,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九十天,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重新提交农药销售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