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所 农业部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需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强化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定制及分发流程管理,确保牌证品质,我部门出台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发布,请各位严格依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定制及分发流程管理,确保牌证质量,特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措施。

本办法中提到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相关证件(统称为牌证),具体包括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农机监理所,以及联合收割机的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

本办法涵盖了牌证制作、定制以及分发等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牌证的监制工作由农业部统一负责,并遵循“指定地点生产、统一订购、定向配送”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事务则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执行。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规定,牌证制作需遵循《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以及《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同时还要符合相应的实物样本技术规范。

第二章  定点企业选定

第六条  在选择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合理的布局规划,通过竞争选拔优质企业,并确保产品质量。这一过程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发布招选通知,接着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然后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推荐,随后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最后进行公示公告,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 规定,持有牌证的定点生产企业其运营资格有效期为四年。在确定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时,应遵循至少设立两家企业的标准,确保数量的合理性。

第八条  申请定点生产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牌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印刷类企业还需持有印刷许可证。

第九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经农业部批准,于行业相关媒体上公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拔公告,具体阐述了选拔标准、申报资料及申请期限等相关规定,同时欢迎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有意申请牌证定点资格的企业需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交以下资料:

(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依据农业行业对牌证的标准规范及相应规定,制作了相应的样品,包括五副牌号和十本证件。

农业行业标准牌证质量要求_农机监理所_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办法

(五)号牌类企业需提交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内,由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依据农业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所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六)印刷类企业还需提供印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第十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不予受理的证明。初步审查的焦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三)试制的样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召集专业团队,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企业实施现场评估,并完成《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详参附件2)。评估的重点包括:

(一)厂房、设备、人员等基本生产条件;

(二)生产能力;

(三)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水平;

(四)依法经营情况。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牵头,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拟定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候选企业名录。评估的核心依据包括: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三)实地考核意见。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需依据评审专家组作出的评估结论,制定出相应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示草案,经农业部审批通过,随后在中国农机化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十天的公开展示。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需对公示结果进行整理,待农业部批准后,将正式发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名录,并且与这些企业签订相应的牌证定点生产协议。

第十五条规定,若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需更名,必须提供相应的文本副本,并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交变更请求。该总站负责核实并确认变更,同时更新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中的相应内容。

根据本规定,若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取消企业牌证定点生产资格,需经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上报并经农业部批准,随后将发布注销通知,并在行业相关媒体上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正式终止牌证定点生产协议。

第三章  订制分发

第十七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需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具体状况,对所管理的各地(市)或县(市)的号段进行合理划分,同时,需将划分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第十八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需在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指定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统一订购各类牌证,然后分批次进行检验,再将这些牌证有针对性地发放至地市级或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分发档案。

第十九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需在本辖区范围内挑选那些具备牌证定点生产资质的企业,作为提供牌证产品及服务的指定单位,并与之签订定制协议。同时,这些机构不得与非定点生产企业进行牌证定制。

各地市级、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以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不得为企业定制相关牌证。

第二十条 规定,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需依照所确定的牌证产品类别三门峡市农机农垦发展中心,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达成牌证定制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严禁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生产牌证。

企业若未获得相应的牌证定点生产资质,或者其牌证定点生产资格已被撤销,则不得进行牌证的生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规定,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产品正式出厂前,必须依照相关标准对牌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质量达标。

第四章  监  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办法_农业行业标准牌证质量要求_农机监理所

第二十二条 规定,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需负责对持有牌证并定点生产的企业所生产的农机产品实施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需负责对下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牌证制作及发放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机安全监管部门需每年对各地、市或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牌证产品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收集填写牌证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调查表(详见附件3),确保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调查结果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相关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需每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交一份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详细列出牌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各类别、数量以及订制单位等相关信息,同时报告防伪合格标记的使用情况以及定制防伪材料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每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交一份关于牌证产品定制情况的综合报表(详见附件5),此报表需详细列出牌证产品的定制单位、定制及分发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规定,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需每年对全国范围内的农机牌证产品的定制、生产、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汇总和整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农业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规定,若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剥夺其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

(一)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不履行定点生产协议书和订购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

产品质量大幅下降,经过连续两次的抽样检查,均未达到国家农业行业标准的既定要求。

(四)拒绝接受日常抽检和监管的;

(五)瞒报、虚报或不按时报送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的;

(六)用户评议不合格的或存在集中重大投诉的;

(七)一年内无任何生产任务的;

(八)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牌证的;

(九)超出入选的产品范围生产销售牌证的。

第二十九条 规定农机监理所,若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背了第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必须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追责。

第三十条 规定,若非固定地点的生产企业或个人擅自制造和销售相关牌证,其行为若触犯刑法,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定,若牌证制发监督工作人员出现越权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操作,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略)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略)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略)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略)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