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1995〕120号
林业部:
国务院对贵部提交的《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表示原则上的赞同,并要求贵部切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执行过程。
关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九五”规划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额度进行审查的反馈意见报告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九五”规划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额度进行审核的反馈意见报告
国务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森林采伐额度,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八五”计划年度森林采伐额度国家林业网釆伐证查,至1995年年底已执行完毕。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顺利完成“九五”计划期间(1996年至2000年)年度森林采伐额度的编制任务。现将我部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根据统计,我国“九五”规划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量被设定为26651.9万立方米,而毛竹的采伐量限制则为56228.5万根。需要注意的是,西藏自治区因未完成该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故未纳入统计;另外,台岛省的相关数据暂未提供。
根据不同的采伐类别,具体的限额指标如下:主伐类别的限额为11152.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的限额为4633.8万立方米邢台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中心,而其他采伐类别的限额则为10866.0万立方米。
分项限额指标按照消耗结构划分,具体为:商品材为13485.4万立方米,出材量达到8002.9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为4590.8万立方米;培殖业所需用材量为980.9万立方米;烧材使用量为7594.8万立方米。
至“八五”计划结束之时,我国森林资源的总体蓄积量与总生长量分别较“七五”计划期末提升了10%及19%。在“九五”计划期间,年森林采伐的限额总量相较于“八五”时期增长了2292.4万立方米,增幅达到了9.4%。总体而言,“九五”计划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设定上国家林业网釆伐证查,既考虑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又满足了国民经济对木材的需求。
经过审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九五”计划期间上报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流程,均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依据各地区的森林资源情况和林业生产的具体状况,对某些省份的采伐限额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确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总量符合“用材林消耗量小于其生长量”以及“合理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各分项限额的设定以及所确定的指标,均与当前森林资源的消耗状况和林业经营管理实践相吻合,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建议国务院予以批准并执行。在西藏自治区完成“九五”期间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后,建议国务院授权林业部进行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九五”计划阶段,每年的森林采伐额度以及各个细分的限额指标,具体内容请参考附表。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根基尚浅,持续推行采伐额度限制政策,以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依然是林业领域长期面临的关键职责。“八五”计划实施期间,各级政府及林业管理部门在执行采伐额度限制、遏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方面投入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某些地区的制度尚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执法不够严格,管理存在疏漏,尤其是基层机构和部门对于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对森林资源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有所松懈,导致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确保“九五”规划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我们必须深化认识,增强力度,并全方位提升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水平。
必须切实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力度。各地政府务必切实提升领导水平,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置于重要议程,精心策划组织,全力推进实施,同时迅速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得到严格遵循。需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在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方面的任期责任制度,将执行森林采伐的限额标准纳入对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估体系,实施周期性评估,并据此进行奖惩措施。
坚持对森林采伐实施全额限额控制,并执行分类管理措施。“九五”计划期间,每年核定的森林采伐总量指标,以及根据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确定的各项限额指标,均设定为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采伐限制,不得超量,亦不可互相调拨或占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总量和各项指标逐级分解并下达。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分配的采伐额度标准,需具体分配至负责采伐的相应单位,严禁擅自扣留。
各地需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严格限制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针对商品材,持续实施对林木采伐蓄积量和木材产量的双重管控策略。依据现有状况,烧材采伐的限额指标由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统一掌控,并作为控制标准,不分配至生产单位。各地需结合农村能源的开发,推进林区燃料和炉灶的改造,以减少烧材的使用量。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而须临时提升森林采伐额度时,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向国务院上报,并恳请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门进行审批。
严格执行凭证采伐规定,强化对林木采伐的监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严格核发许可证,并负责对凭证采伐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审批与审查同步,审批与监管并行。仅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管理部门及林业部授权的机构,可依据林业部的统一标准印制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私自印制。国有和集体性质的森林经营机构以及集体经济实体在砍伐树木时,需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以及验收的相关程序。对于需要征用或占用林地并砍伐树木的情况,除了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之外,还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许可证。
(四)我们必须持续强化对木材运输及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监管。林业、铁路、交通、港口等相关部门需紧密协作,切实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未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输证明,均不得承担木材的运输任务。木材检查站作为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机构,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立或取消。各地需加速推进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同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升级装备设施,以提升执法效能。林业、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需加强协作,依照相关法规,对木材经营和加工企业以及木材市场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坚决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和加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木材经营和加工活动,确保木材流通秩序的稳定。
稳定林业执法团队,加强林业执法力度。在县级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必须确保森林资源与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稳定,并加强管理团队。同时,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森林保护方面的责任,加速对现有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标准化建设,并主动引导群众参与植树和护林活动。政府各级及其林业管理部门需强化林业执法队伍的构建,增强执法的严格性,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砍伐、运输、经营和加工木材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相关法规,对其下一财年的木材采伐额度进行相应的扣除。
(六)必须严格执行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状况的监督审核机制。各级林业管理部门需强化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控,并将监控所得数据作为评估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的关键参考。每年必须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加工等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监控与审查的成果上报给同级政府以及上级林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需定期安排林业及相关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在采伐限额管理和执行方面的状况进行审查,同时针对关键采伐企业的森林资源消耗和关键加工企业的木材来源进行审计以及持续审计,并将审查和审计的成果上报至上级政府。此外,林业部还需对全国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采伐限额执行状况进行统一检查,并将检查所得信息上报至国务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批准实施。
附件:1.全国“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东北与内蒙古地区的国有森工企业在“九五”计划期间,其年度森林采伐的限额数据汇总表。
林 业 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