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规〔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与农村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各相关地区(州、市)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与农村事务管理部门:
为了响应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现代农业的进步需求,我国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编号自然资规〔2019〕4号),并在其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规范及扶持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为强化和优化本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加速构建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推动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2019〕4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就相关事项发出如下通知。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特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作物栽培及畜禽水产养殖的场所,涵盖了生产用途的土地以及辅助用途的土地。该用地主要用于建设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即工厂化栽培)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以及育种育苗场所,还包括必要的场内通道;同时,也用于建设规模化养殖所需的畜禽舍、养殖池(包括车间和繁育设施)、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以及进排水渠道等配套设施。
辅助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建设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站、病虫害防治中心、农业灌溉系统、秸秆收集与储存设施、农资农机具的存放场所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的生产场地;还包括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的基质处理车间、锅炉房、配电室等设施,以及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存等设施;同时,还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污水池、有机肥加工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检验检疫监测站、疫病防治中心、消洗转运设施、饲料配制中心以及简易管理用房等设施。
严格禁止无序扩展农业设施用地规模,以下土地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包括经营性质的粮食仓储、加工以及农业机械和农资的存放与维修场地;以农业为基础的休闲观光度假设施、各种庄园、别墅以及农家乐;在各类农业园区内涉及建设永久性的餐饮、住宿、会议、娱乐、康养、科研、科普、体验、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和展销等用途的土地;以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针对作物种植需求,需依据农业行业标准进行合理设定。在农作物设施种植(即工厂化栽培)及育种育苗过程中所需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限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且面积上限为10亩。规模化粮食及其他作物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其占用面积应严格限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下;对于种植面积不超过1000亩的情况,辅助设施用地不应超过3亩;而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虽然可以适当增加,但总体占用面积仍需控制在10亩以内。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针对服务于种植生产的看护房,其面积需控制在单层且不超过22.5平方米;在严寒地区,即最冷月平均气温不高于-10℃或日平均气温不高于5℃且连续145天以上的地区,看护房面积应进一步限制在单层且不超过30平方米;对于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面积则需控制在单层且不超过40平方米。场区内通道执行“农村道路”规定。
养殖所用生产设施占地面积需根据实际生产需求,依照农业行业的规范进行科学设定。在执行自治区关于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时,应确保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节约土地的前提下,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再设定15亩的最高限制;而对于规模化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其面积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之内,且最高不得超过10亩。畜禽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结构,然而,此类建筑需满足规划要求、建设安全标准以及生物防疫条件,同时,我们也鼓励建设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设施农业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部分,它能够利用常规耕地资源,无需执行占补平衡政策。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若土地不再用于设施农业,则必须依照规定恢复其原有用途,并同步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在土地变更调查中,若将土地性质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明确标注原土地类别。若非农建设需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用地审批流程;若原土地性质为耕地,建设单位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
各地需根据规划指引,推动农业设施建设优先使用“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存量资源、工矿废弃地等低效闲置土地,力求不占用或减少占用耕地。若耕地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占用,则应优先考虑劣质耕地,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对耕作层的损害。在推动设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和激励经营主体,通过合作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共同建设公共设施,以此提升农业设施的使用效能,并推动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若种植设施未对耕地耕作层造成损害,则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额外划设;若设施造成损害,但因其位置关系无法绕开永久基本农田,则可使用该农田,但需进行划设。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若确实存在少量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免占用,则可使用,但同样需进行划设。
对于需要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在动工建设之前,乡镇政府需上报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计划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情况。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联合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会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以及补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给出是否批准使用的意见。动工建设需获批准;未获批准者,土地不得登记,建设活动亦不得启动。获准使用土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迅速制定补充规划方案;该方案原则上应在县域内实施,优先考虑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规划。补充规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需满足耕地质量标准,并具备灌溉排水设施,同时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维护体系需完善,且农田的输电配电设施应予以配套。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将补充划定的资料逐级向上级部门提交,并对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相应的更新。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设施农业经营者需提交用地申请,其中需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方案需详细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类型、数量、标准以及用地规模等各项信息,并提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包括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项目选址方面,需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所属权属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村组成员代表及经营者,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参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计划,依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进行初步确定。同时,还需与经营者就土地使用期限、用途、补偿、复垦、归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形成初步用地协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建设方案及初步达成的协议进行审议,并广泛收集周边用地权利人的反馈。同时,需在村民小组中公开项目名称、占地单位、设施种类、建设位置、占地范围、预期使用期限、补偿标准、复垦措施及期限、土地退还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十天。未设立村民小组的,经营者在村级组织提出相关申请,该申请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获通过,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若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必须由国有农场的主管部门、农场本身以及经营者三方共同签署用地协议。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宜,经营者需事先获得承包农户的同意,并与他们签订相应的流转合同。
签订协议环节。若公示期结束后无任何反对意见,或者提出的异议无法成立,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者与土地使用者双方共同达成并签署土地使用协议。
(五)进行土地备案手续。在用地协议达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项目经营者需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请。若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必须得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和批准。备案的最终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一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开展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未经备案或备案未在公示期内得到认可的,均不得启动建设施工,乡镇政府将负责监督并纠正此类行为。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石家庄市神兴小学,应重签用地协议,重新备案。
乡镇政府在地块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备案资料提交给县级自然资源以及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随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规定对备案信息进行上报。
在实施本通知之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农业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设施,应继续按照原有的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和管理工作。若项目需要增加用地面积或者项目到期后需要继续运营,则必须依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进行备案手续。
对于利用闲置国有土地开展设施农业项目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农业部门共同审查,并由县级政府出具相应的备案文件。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
各地需遵循自治区指导原则、市县主导作用、乡镇负责执行、村级主体地位的要求,构建完善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机制,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及审查等相关制度,乡镇政府需优化备案程序、公开办理所需材料,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办理时限。
在备案流程中,农业农村部门着重审查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用途变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经营者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同时考虑拟用地是否满足设施农业的布局需求和面积标准,并综合相关意见形成备案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则主要审核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已获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对于林草、水利、生态、电力等相关部门,需及时征询意见。乡镇政府依据各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结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进行了备案和批复处理。
乡镇政府需积极承担地域管理职责,精心选择设施农业用地,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实施科学指导,合理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倡导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得到落实。同时,要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准确上图入库,并做好土地变更的调查与登记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强化设施农业的布局选址和用地标准指导,同时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流转合同的备案登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此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需协同判断项目是否破坏了耕地耕作层,并负责土地复垦的管理与验收。
自治区及市级层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强化对下属机构的政策与业务辅导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同时要确保对工作进展进行及时总结,深入分析问题,对现有政策进行优化,并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与改进。
(三)必须加强土地的监管力度。农村集体组织需对经营者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农业用地用于农业、农棚用地用于农棚。乡镇政府需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与使用进行严格跟踪监管,同时做好农业设施建设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监督,以及外观风貌的管理控制。对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实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同时,还需督促经营者对不再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归还。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常规管理范畴,强化过程和结果监管,构建协同工作体系,共同发力,并定期进行专项巡查,确保相关信息能及时上报至地方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农业农村厅需设立设施农用地信息备案机制,以全面了解全区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同时,要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评估体系,并运用现代技术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有序使用。
乡镇政府需严格执行法规,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违规建筑行为,应立即敦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同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日常执法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那些未按规建设农业设施或不当使用土地的行为。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动工建设,或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挪作他用的行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那些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或通过分批申报用地方式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的,以及擅自更改农业生产设施用途,用于其他商业活动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联合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自治区及市级层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强化对下属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未查案件、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必须予以严肃纠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移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时起正式生效,其有效期限为五年。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将依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市、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实施措施进行深入细化,并明确备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