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9号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规范农机质量调查工作?公布施行

宁波市海曙区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69 号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已于2006年8月14日经过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的审议并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日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活动更加规范化,提升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管水平,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及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特此制定本管理措施。

本办法中提到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简称质量调查),系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针对在使用的特定类型农业机械产品,对其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调查的行为。

农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质量调查事务,统一制定并实施质量调查的标准规范,统筹协调跨省界域的质量调查活动,编制并执行全国性的质量调查规划,并对外公布调查成果。

省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测的任务,负责编制并执行该区域的质量监测规划,同时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第四条,质量调查的执行任务主要由省级行政区域及以上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部门负责,同时,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以及安全监理等相关机构需提供协作。在进行调查的区域内,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规定,质量调查需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基本准则,并接受来自农业机械的消费者、制造商、经销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量调查的确定

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需指定专门的农机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该机构负责接受并处理各类投诉,同时进行投诉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上报,以此为基础协助制定质量调查的相关计划。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需强化对质量信息的搜集以及深入调查研究,同时应提出针对性的质量调查意见。

第九条规划质量调查活动需依据农业机械操作者的反馈以及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来编制,并且需及时对外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中国农机质量网_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_农机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定,质量调查方案需详细阐述调查的名称、目标、具体内容、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方法以及执行调查的单位等相关细节。

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质量调查范畴的农业机械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符合国家财政补助、优惠贷款、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条件的;

对人体健康产生深远影响,对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关键作用的。

(三) 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质量调查内容包括:

安全性评估涉及对农业机械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保护所受影响的全面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开展适用性研究:对农业机械在各个地区、针对不同作物及品种,以及不同耕作模式下的作业成效进行详尽考察。

(四)针对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研:考察企业对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承诺是否得到履行。

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执行质量检测工作的省级或更高层级的农业机械检测与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执行机构)在接到任务后,需编制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提交给负责下达任务的省级或更高层级的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任务发布部门)进行审批。

该方案需涵盖质量检测的详细项目、实施步骤、所需样本的规模及分布情况、技术操作流程、调查手段及参考的规范、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填写指南、数据统计分析的技术、工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

在任务下达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准之后,需将质量调查任务书下达给负责调查的单位。

第三章 质量调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农机质量网,负责调查的机构需对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颁发本次质量调查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在实施质量审查的过程中,调查执行者需向受审查方展示质量审查任务文件以及相应的审查证件。

质量调查通过询问核实、分发问卷、实地观察以及举办座谈会等多种手段展开。在需要的情况下,会根据国家、行业、企业相关标准或企业质量承诺进行实验和检测。

第十七条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必须全力支持质量检查活动,依照调查规定迅速提交相关资料与信息中国农机质量网,同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在质量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之后,负责调查的机构需依据既定方案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加工以及深入分析,进而编制出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并将之提交给负责下达任务的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三门峡市农机农垦发展中心,负责调查的单位和人员需对调查得出的结论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调查过程中触及到的商业机密,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处理,严禁将质量调查作为有偿服务的手段。

第四章 调查结果的公布

中国农机质量网_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_农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务下达部门在接到调查报告之后,需对调查所涉及的内容、执行程序以及采用的方法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与实施方案中的规定相符。

审查流程需在收到调查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限期内完成,若审查结果为通过,负责下达任务的部门应立即对外公布质量调查的最终结论。

省级质量调查结果应当在公布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调查的机构需在质量调查结果公开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召集质量分析会议,向相关企业反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对于在质量调查中暴露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缺陷严重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相关责任部门将下达整改指令。

第二十二条规定,若企业对整改通知持有不同意见,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表达;若超时未提出异议,则默认为无异议立场。

下达整改通知的部门需在接到企业提交的书面反对意见后,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的回复。

若企业对整改通知无任何异议,抑或虽有异议但未被采纳,则需遵照通知中的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报。随后,将由发出整改通知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若调查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将剥夺该机构或个人进行质量调查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规定开展调查、篡改调查数据、隐瞒事实或者提供不实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若被调查的企业或个人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相关资料的行为,或拒绝配合调查,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机构将责令其进行改正;若情节较为严重,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机构将注销相关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取消其进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接到整改通知后若拒绝进行整改或未能按时满足整改要求,负责下达整改通知的部门应依法吊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取消其进入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资格;对于需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相关部门还应向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