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我国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促进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政策建议》,旨在指导各地区优化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流程,并积极推动林业碳汇的自愿交易活动。同时三门峡市农机农垦发展中心,该政策着重于在碳排放权交易框架内林业碳汇cdm项目,深入研究林业碳汇交易的可行路径。信息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网址:t a npai fan g.com。
《意见》明确指出,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交易需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需与林业管理部门就土地资质、所有权以及项目执行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省级林业管理部门需对项目执行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相关活动给予业务上的辅导,并确保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需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状况,并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向国家林业局进行汇报。
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都有资格参与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必须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动工建设。各地应积极推动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研发,相关开发单位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之前,需事先咨询国家林业局的看法。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碳汇总量,必须依据已备案的方法学进行准确计算。项目的审核与认证工作,则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执行。项目所产碳汇量在完成备案手续后,便在国家登记簿上予以记录,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这些碳汇量已用于抵消碳排放林业碳汇cdm项目,并在国家登记簿上进行了注销。
林业碳汇交易在碳排放权交易框架内,应遵循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分阶段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划、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推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决策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项目通知》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推进。国家发改委已选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作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七个省市。这七个省市的林业管理部门需主动与当地发改委沟通协作,共同参与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探索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林业碳汇交易的可行模式。应主动深入探讨林业碳汇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应扶持和激励林业碳汇的自主交易项目,使其作为抵消手段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另一方面,应强化森林资源的管理,有效遏制森林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在此过程中,研究和探索实施排放配额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意见》强调,各级林业管理部门需将林业碳汇交易事宜纳入关键工作议程,全面统筹政策、资金、人员等资源配置。同时,应主动参与国家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深入进行林业碳汇交易成本的研究分析,强化对碳市场和碳交易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宣传,并开展培训,严格防范借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投机炒作。此外,我们需主动投身于各类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吸取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先进做法与宝贵经验,以此持续丰富和优化林业碳汇交易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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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自6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适用期限将持续至2017年5月31日。本文信息源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网址为t a np ai fan g.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