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农业技术推广法检查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请予审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定的监督方案,本年度的8月至9月期间,该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小组对农业技术普及法和种子法中相关条款的实际执行状况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执法检查中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下达了重要指示,强调要督促相关部门充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构建,深化该体系的改革进程,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步伐,提升科技在农业领域的贡献度,加速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助力农民增加收入,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充分展现了党中央推动农业发展模式变革的坚定决心,对于指导监督工作具有极为关键的指导价值。

8月29日,执法检查组对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以及国家林业局的汇报进行了听取。紧接着,由我和桑国卫副委员长共同领导,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担任组长,我们组成了三个小组。这些小组分别对江苏、浙江、重庆、湖北、辽宁和山西六个省份在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和种子法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在此期间,河北、吉林、福建、江西、河南、海南、陕西、甘肃这八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进行了审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1993年,《农业技术推广法》正式发布并施行,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了众多农业科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投身于农业技术普及工作的热情,促进了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实际应用。在各级政府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推动下,法律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关保障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使命进行了深化阐述,各级行政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指导方针,全力推进改革进程,并加速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速度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及时制定配套法规

自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省(区、市)均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了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以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步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截至目前,已有24个省(区、市)发布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诸如《农作物品种田间检验规程》和《主要农作物病虫测报调查规范》等200余件配套规章,这些举措为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二)以体制改革为中心,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推广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增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连续发布的7个中央一号文件,还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都针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改革方面持续加大了推进力度。首先,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示范县项目的启动。为此,设立了负责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跨部门协调小组。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拨款7.7亿元,在全国范围内的770个县开展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示范县项目。到了2010年,项目数量增至800个,同时,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对机构设置进行了优化,并对人员编制进行了核定。中央拨付2亿元资金,用于在中西部地区的176个县内815个乡镇开展基层农业技术普及工作的试点项目。此外,还增加了资金投入,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总计拨付了150亿元,用以资助建设区域性的农业技术创新中心、农业技术传播服务站点、农业病虫害预警与控制中心等多项工程,同时,初步形成了中央、省级、县级以及乡镇级四级动物防疫网络。2010年,国家拨付了13亿元中央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所涵盖的粮食主产区农技服务体系的构建。据各地反馈,这些举措有效地缓解了农技推广经费短缺的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此外,我们还积极创新了农技推广的机制。目前,各地正积极推广包村联户的科技入户工作体系,以及专家、农技人员与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技术服务模式。这一举措有效解决了农技推广中的“最后一公里”难题,显著提升了推广工作的效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法,其中已有七成推广机构设立了员工招聘及考核体系,六成设立了推广职责体系,五成设立了员工入职培训体系,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显著提升。浙江省实施了责任农业技术人员制度,实现联村到户,助力农民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和信息难题。此外,还着重加强了队伍建设。农业管理部门展开了针对农技人员的全面培训以及学历提升项目,选派优秀农技骨干前往农业院校及科研机构深造,以此提高基层农技人员的专业技能。山西省相关部门与农业管理部门携手,共同推出了优先选拔大学生村干部担任农技人员的政策,此举有效激发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团队的工作活力。至2009年末,我国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总数达到13.9万家,推广人员数量为90.4万人。到了2010年6月末,全国已有1826个县(市、区)完成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工作,这一比例达到了应改革县(市、区)总数的68.7%。

(三)支持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培训

各级政府紧密聚焦于农民群体的丰富技术需求,主动推动并扶持科研机构、农业相关企业、专业服务团体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服务。自“十五”计划实施以来,我国科技部门积极推行星火计划,组织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业,并设立专家大院等科技创新项目。同时,鼓励大学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深入农村,提供技术支持,推广了6600项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从而有效解决了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江苏省已设立各类农机服务团体超过4500个,病虫害防治的专业队伍增至1.3万个,小麦和水稻的统一防治和治理范围分别实现了50%和45%的覆盖率。此外,农业、科技和教育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种农民科技技能培训活动。对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农民进行“绿色证书”农业技术培训,已覆盖全国2106个县,使约3200万农民接受了培训,其中获得证书的人数达到1400万;同时,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系统实施了各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累计培训人次达2.4亿,显著提升了从业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

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情况汇报_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_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四)以科技创新为重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创新对推动我国农业进步的作用愈发显著,尤其在杂交水稻、杂交玉米、转基因抗虫棉等关键领域实现了重要突破。众多农作物新种子的培育、关键栽培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共同推动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明确要求,国务院相关机构主动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工程、现代农业的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助力民生和强县战略的实施石家庄市神兴小学,同时强化农村科技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以此显著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成效。各地纷纷探索新的农业技术传播途径,重庆搭建了市、县、乡三级示范体系,湖北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了农业技术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大力倡导并推广了保护性耕作和精准播种等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技术。在众多农技推广工作者、科研院校成员、涉农企业员工、专业服务团队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力协作下,至2009年年末,农业科技对进步的贡献度已攀升至51%,较1993年增长了24个百分点。同时,全国范围内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的使用比例也从1999年的20%上升至51%。

自种子法实施至今,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种子和种苗市场主体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依法强化了市场监管。自2001年起,农业部每年都会进行种子质量的抽样检查,而今年则特别针对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严格遵循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安排,从主体准入、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制度建设四个关键领域着手,提前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健全维权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我国国家林业局颁布了15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林木品种鉴定、林木种子质量监管、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及通报等制度。自2003年起,连续三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管活动,此举进一步规范了种苗市场的经营秩序,提升了林木种苗的整体质量。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品种培育工作。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累计拨付了近10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农作物品种改良中心、良种繁育基地以及优良品种选育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并推动实施了生物育种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一五”规划期间,共培育出1044个农作物新品种,283个林木新品种,以及187个果树新品种。自2001年起,我国已审定了11290个主要农作物品种,2776个林木良种,并授权了3251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同时,初步构建了品种退出机制,辽宁省已将136个品种的5种作物,因不适应农业生产需求或存在难以解决的缺陷而从市场撤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农业技术普及工作实现了某些成果,然而,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滞后现象,改革步伐相对缓慢,且资金投入不够充分,这些问题亟待我们给予充分关注。

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义认识尚显不足。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法律的学习、宣传及执行层面,广度和深度上尚有不足,对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理解模糊,缺少推动农技推广工作的主动性和热情。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相比,一些地方的工作尚存在较大差距,在改革过程中,仅是简单地将机构合并、削减编制和经费,未能明确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质。部分同志对农业技术普及的公益属性与商业服务界限模糊,导致企事业单位界限混淆,这对农业技术普及法的执行产生了严重影响。在不少地区,由于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模式的理解存在分歧,改革步伐因此显得迟缓。

管理体制存在不畅。目前,众多综合性农业技术普及中心、乡镇农业技术站以及基层林业站均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而县级农业部门仅提供业务上的指导。这种情况下,农业部门负责事务却无法直接管理人员,乡镇则负责人员却无权管理事务,导致农业技术普及工作在管理上出现断裂。此外,乡镇的其他工作占据了农林技术人员的大量时间,这影响了他们职能的发挥,同时也使得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面临较大的困难。

由于县级财政能力有限,许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并未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之中,因此它们只能确保人员工资的支付,而差旅费、办公费以及推广事业费则需要各机构自行筹措。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历经数次合并,导致资产大幅减少,目前超过半数的机构在信息传递、设备检验检测、办公场所及下乡交通等方面均面临保障难题。此外,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地方科研单位的日常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它们主要依赖项目经费来维持运作。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建设存在一定滞后性。首先,其结构存在不合理之处,不少乡镇的农技岗位被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非专业人员数量过多,部分乡镇甚至超过60%;此外,中青年技术人员短缺,导致农技推广队伍面临人员老龄化、后继无人的困境。其次,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尽管文件规定需将公益性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薪酬纳入财政支持体系,然而,鉴于众多地区县级及乡镇财政面临压力,这些农技人员的月收入往往比同等资历的教师和公务员少将近一千元。此外,运行机制尚不健全。部分基层单位缺少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导致“无论表现优劣、是否出勤,待遇均等”的现象,更有甚者,存在“编制虽在,人却不在岗”的情况。除此之外,众多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寻求工作机会,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主要是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他们接纳新知识与新技术的水平相对较低,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站点的针对性建设。

我国种子产业所遭遇的核心困境包括:发展历程较短,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新产品的研发实力不足,导致难以构建起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群体。同时,众多外资种子企业涌入我国市场,积极挖掘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并通过快速并购我国种子企业,其中部分企业已展现出垄断的迹象。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情况汇报,我国种业的发展亟需引起广泛关注。此外,市场监管力度不足,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在品种鉴定过程中,出现了同一品种拥有多个名称或多个名称对应同一品种的现象。此类套牌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品种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此外,基层种子和种苗管理部门存在不完善之处,工作人员薪资及事业发展资金短缺。不少地区的种子和种苗管理部门依靠自筹资金或差额拨款运作,以罚款代替管理的做法屡见不鲜,这不仅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情况汇报,也削弱了执法的权威性。

三、建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效的指示精神,推动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型,提升农业在自主创新和吸收消化再创新方面的能力,深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强化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以及种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助力农民增加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力度

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为一项关键法律,旨在推动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从而有效保障农业的持续发展。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科技进步是农业发展的根本途径”这一观点。随着土地和淡水资源日渐匮乏,农业的进步主要依赖于科技的创新。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强化农业技术传播工作的重大价值,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层的主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识,将农业技术传播工作置于构建现代农业的关键位置,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努力达成中央提出的三年内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任务目标。为了科学规划农技推广项目,需将农业生产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确立为研究主题,同时确保农技推广活动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即产前、产中以及产后阶段得到全面实施。在加强公益职能的同时,需灵活开展经营性服务,参考“精简人员、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推动市场资源融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激励专家学者及科研工作者深入农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并促使农业企业、专业合作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入农技推广行列,构建农业、教育、科研协同分工的多元化服务机制,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_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情况汇报_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

(二)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

首先,需明确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质及其职责。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需强化农业公共服务的建设力度。具体而言,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职能涵盖:关键技术的引进与示范、病虫害及动物疫病的监测与防治、农业灾害的预警与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水资源的管理以及防汛抗旱的技术支持,以及农业公共信息的发布和教育培训等任务。这些工作均属于政府职责范畴,旨在避免责任推诿和延误。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在选择管理模式时,需着眼于农技推广体系的长期发展。同时,借鉴推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实现人、财、物“三权归县”的成效,确保基层机构能更高效地执行职责。此外,农技推广机构还需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支持。基层机构的布局需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相契合,同时需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助力农民在生产和经营中实现富裕,避免采取统一模式。然而,改革进程需加快,确保机构完善工作的具体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需严格执行中央指示,确保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执行公益职能的经费得到财政预算的充分保障;同时,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工作环境;依照法律法规,确保用于农业技术传播的资金逐年有所增加。此外,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支持应进行量化管理和细化规划,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真正得到落实。持续拓宽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示范县项目覆盖面。国家财政需对粮食主要生产区域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激发主产区各级政府、农民以及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热情。中央及省级财政需增强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老少边穷地区农技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还需增强对农业科研机构的扶持,并制定针对村级农技站点的补贴政策。

(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需优化选人机制。公益性质的农业技术普及机构的农业技术人员,需拥有相应学历及专业技能,并需通过县级及以上政府农业部门的专业评估,才有资格参与岗位竞聘。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务必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普及机构的基本编制得到保障,确保编制、岗位与人员三者均得到落实。同时,还需建立并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普及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完成农业技术普及任务、对农民服务的规模与品质、以及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实际效果作为评估的核心标准,并将其与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因素相联系,从而推动从固定员工制向合同制员工制、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同时,还需加强基层农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其技术素质。为此,应增加培训资金投入,拓展培训内容,优化培训方法,并构建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需同步启动针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项岗位计划,并激励农业类高校的毕业生投身于基层农技推广工作,同时确保他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平台。

(五)高度重视种子产业发展

鉴于目前外资涌入我国种业领域,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果断行动,主动应对。一方面,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另一方面,需加大对国内种业的扶持力度,以抵御外资对种子产业的潜在冲击,确保种子安全。此外,还需强化种子和种苗的基础研究,尤其是对大宗农作物及主要造林树种育种科研的投入;同时,提升种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并推进种子领域重大项目的攻关工作。需积极推动国内种业资源整合,持续增强企业规模与综合实力,增强商业化育种水平,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成长,切实执行现行的金融和财税政策,以促进种业的进步。同时,要为种业发展构建有利条件,增强监管强度,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以及冒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淘汰不合格企业,推动种业的良性发展。此外,还需深化种子和种苗管理机构的构建,明确人员配置及工作资金,确保执法所需资金和人员薪酬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以提升执法环境。同时,设立专门用于林木种苗的专项资金,该资金将用于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保存,优良品种的选育,林木种子的储备,以及优良种苗基地的建造。

(六)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自1993年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布并施行以来,该法未曾经历任何修订。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持续深化,法律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显著变化,其中法律条文中的某些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形势下的需求。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方针,参照各地农业技术普及体系改革的成功做法,以及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对该法律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必要迅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进程。

当前,我国种子生产领域经历了显著变革,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在遵循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迅速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规范外资在我国进行品种研发、种子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的行为。同时,还需强化对国内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努力提升我国种业的规模和实力,并积极推广使用国产优质种子。同时,开展修改种子法的调研工作,为下一步修改法律做好准备。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我们致力于迅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多元化且社会化的农业科技服务系统。

附:农业技术推广法评估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