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伙狠狠说一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这事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博客,那可是跟咱农民朋友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好多热议话题都在这草案里有了答案,意义不一般!
新规出台背景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那叫一个日新月异,新情况层出不穷。就好比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合作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合作社啥的新型合作社不断冒出来。原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的那些规定,放在现在很多都不太适合了。于是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今天上午初次审议了这修订草案,可太有必要!
成员构成新规
这草案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不只是局限于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还有那些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服务,承认还遵守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统统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不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是不准加入的。这一规定大大拓宽了合作社的人员范围
土地出资新制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资参加合作社越来越常见。为了顺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趋势,平衡农民财产权利实现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草案对这方面进行规定。这就意味着农民能更灵活地利用土地来获得收益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博客,对农民来说可是个利好!
信用合作准则
信用合作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草案提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但开展的时候不能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目前已经有好多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做了规定。
信用合作意义
从2009年以来已经有5个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提出要求。为啥这么重视?因为信用合作能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有了这信用合作,能帮助农民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对合作社的发展大有益处
统一规范必要性
鉴于信用合作风险比较高,专业性又强,所以法律做全省统一规范很是关键。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得依托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成员自愿出资,专门服务于成员在合作社发展生产。不能盲目开展,得有法可依,这草案也算是给信用合作加上了一道“保险锁”!
大伙说,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是不是好处多多?对于这次的修订,你们还有啥看法不?